地区: | 屯溪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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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 | 0559-2521155 |
地址: | 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0号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6号)和《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字〔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及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区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反垄断执法有关工作,协调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指导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并监督实施,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监测、预警、交流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有关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核查、评价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拟订全市专利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黄山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黄山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黄山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黄山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山海关通报,由黄山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以及执业药师及药学专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五)法规科。负责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案件核审等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清单制度建设工作。
(六)执法稽查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指导排查有关反垄断案件线索。根据授权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组织指导区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等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监督管理全市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承担开展电子商务的网络监测与巡查工作。指导电子商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网络经济主体数据库清理完善和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实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九)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组织指导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我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科。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等重大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六)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
(十七)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八)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和风险预警,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及药物滥用工作。
(十九)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药品和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分析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制定完善制度机制。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零售和使用、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科。监督和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状况调查。参与重大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日常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拟订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二)计量科。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三)标准化科。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承担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承担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工作。
(二十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认证、合格评定和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全市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五)知识产权保护科。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商标评审、专利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市局技术机构重大技改项目立项审核相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
(二十六)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贯彻执行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制定相关工作,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派出机构: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推进商事登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管理、维护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统计、分析、公开等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类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的受理、办理等工作;指导区县开展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指导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推进商事登记改革相关工作。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受理12315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根据管辖权限,向区县分流、转办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指导督促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12315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推进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建设;负责12315平台数据和事例的收集、汇总、分析、运用工作;发布消费警示,组织实施消费教育和引导。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含托管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下设新潭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派出机构,副科级建制。具体承担新潭镇区域内市场监管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屯溪区社屋前路10号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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