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蒸湘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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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电话: | 0734-8813188 传真:0734-8813133 |
地址: |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街10号(原市工商局办公楼) ;邮编:421001 |
衡阳市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科学技术局的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城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下放区政府。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根据授权开展反垄断的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积极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品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十三)负责对全市认证认可工作及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七)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十九)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十)负责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二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 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守住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 与衡阳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衡阳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衡阳市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衡阳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衡阳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管局向衡阳海关通报,由衡阳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 与市商务和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拟订本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商务和粮食局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依法负责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拟订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市局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查处、督查督办影响大、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组织开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五)登记注册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本级和指导县市区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承担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七)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九)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和广告监测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质量提升工程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三)计量科。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四)标准化科。拟订市级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负责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及法人数据库相关工作。
(十五)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推动自愿性认证的开展;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认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十六)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规定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许可信息的备案登记管理;参与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十八)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十九)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召回;负责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发展规划,统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布局,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二十一)药品生产流通协调发展科。协调指导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协调药品产业发展;贯彻落实中医药特色制剂、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政策;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生产批发环节法规符合性检查;组织开展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等有关监督检查;承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十二)药品使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药品使用环节安全形势,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使用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指导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形势,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四)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化妆品质量安全形势,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化妆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五)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指导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指导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二十六)知识产权保护科。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起草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指导开展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推动落实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承担打击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和维权援助;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二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调解消费争议;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
(二十八)12315投诉举报科。建立和整合投诉机制,负责来人、来信、来电、网络平台等投诉举报件的受理、分派、督办及结果反馈,做好投诉举报相关服务工作;处理12315、12331、12365、12358、12330平台的投诉举报;承担12345政府热线对接工作;统计、分析收集处理的相关信息,分析消费热点难点问题,采集市场监管相关信息,适时进行消费警示、提示;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投诉举报工作。
(二十九)市场规范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举办者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承担管理经纪人、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三十)安全生产协调督查科(应急办)。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监管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局应急处置和应急值班工作,推动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有关科室编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和培训;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落实有关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三十一)新闻宣传科。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承担意识形态及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十二)科技和财务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技术装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及时运用新技术、新成果为监管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承担财务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装备采购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十三)非公经济组织党建科。负责直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团建工作;承担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十四)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承担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核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6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5名(含市场稽查专员9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4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科级,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