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恩施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718-8222186 值班传真:0718-8231840 |
地址: | 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8号 邮编:445000 |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州知识产权局牌子。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州、食品安全和标准化战略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药品流通环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行政许可。
主要职能: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州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州、食品安全和标准化战略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药品流通环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行政许可。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或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统筹推进全州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委托开展调查,受上级机关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州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药物滥用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部署,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恩施州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