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
机构信息
地区: 榆阳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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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电话: 0912-0912-34566006,0912-3456600,传真号码:0912-3455666
地址: 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中对面南侧)
详细介绍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指导工作。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登记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指导榆林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全市收费公示及明码标价工作,开展明码标价监制工作。依法受理、查处价格领域各类举报、信访、投诉案件。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榆林市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协调质量强市活动。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规划榆林市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全市质量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品牌战略的推进实施。组织实施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度。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监督抽查工作。负责质量分级和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落实中省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实施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设,负责计量强制检定和校准工作。依法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和信息反馈。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贯彻中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五)贯彻执行中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制定全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样检验。组织实施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实施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十七)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生产、批发环节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入市场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中省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健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拟定全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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