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登录入口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电子税务局部分业务功能模块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人的办税体验,切实方便纳税人在网上办理纳...
服务信息
地区: 晋安区
分类: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所属行业: 税务
办理流程

电子税务局支持以下两种用户场景的登录方式:企业账号登录和个人实名账号登录。

1. 企业账号登录:可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和税务数字证书登录两种方式。 纳税人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证书登录模式支持纳税人插入税务总局IA数字证书、金税盘、税控盘登录电子税务局。

2. 个人实名登录: 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个人实名注册用户,可以使用个人实名登录进行登录;未实名注册用户可点击首页面右上角“注册”按钮,微信扫描二维码并按提示完成实名注册。 个人已实名且绑定微信用户,可选择微信扫码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未实名绑定微信用户,可微信关注“福建税务”公众号,进入“微办税”菜单,找到“实名绑定”,按照提示进行绑定。

您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拨打下面的热线电话(按照分类)

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服务热线电话

基本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电子税务局部分业务功能模块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人的办税体验,切实方便纳税人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于2019年8月1日起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范围内对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房产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等业务进行升级,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操作说明

升级后的模块登录地址保持不变,登录地址为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建议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访问)。升级后的模块访问途径如下:

(一)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和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采集时进入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采集。其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的采集还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模块中进入采集表。

(二)房产税申报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当期时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模块填写申报表;申报往期时,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它申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模块填写申报表。

(三)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申报时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模块办理。

(四)房产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的申报表打印。打印申报表时,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查询打印;其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可以查询打印通过网上申报和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申报表。

二、注意事项

(一)部分操作功能调整

1.增加对“变更日期”的控制。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信息进行变更时,只允许变更该税源最后一个已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即按月、季、半年、年申报的,录入的变更时间>=该税源已申报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月、季、半年、年)的上个月1日;如要变更此之前的税源信息,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具体样例见申报界面。

2.关闭部分“义务终止”和“撤销义务终止”操作功能。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只有当税源不存在申报记录且不存在未申报清册的情况下才能在电子税务局做义务终止。其他如需义务终止的,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对于已经义务终止的税源,如需撤销义务终止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二)其他需注意事项

1.减免信息录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减免时,需先填写变更日期,才能录入减免税信息。

2.为避免出现税收普惠性政策享受不到位的情况,对于2019年1月起的往期未申报信息,需逐期进行申报(升级前可批量申报,但会造成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到位)。如2019年8月份申报房产税时,存在2019年2月份的往期应申报税款时,需先通过其他申报模块申报2019年2月份的税款。

3.“按期未申报”中的申报月份默认为当期,若需申报往期数据,可通过修改申报月份,或切换至其他申报模块申报。

4.申报时带出的往期数据,可通过左侧列表切换至对应的往期申报明细表查看往期明细。

5.往期申报数据的查询打印。在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点击查询时仅能查询出当期申报表。点击打印后系统会弹出该申报表中的往期申报数据列表,可根据需要选择对应的所属期再点击打印申报表。

6.需重置申报清册情形。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请点击“重置申报清册”,一是已做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的,但是在“按期应申报模块”中未出现应申报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按期应申报列表中,税(费)所属期起至税(费)所属期止与实际当期的有效税种认定信息不一致的,即变更了税种的纳税期限后,“按期应申报模块”中的纳税期限未变更。

三、其它

(一)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碰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咨询:拨打服务热线4009912366;或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税助手”进行在线咨询;或拨打福建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二)具体流程、注意事项、操作规程可通过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fujian.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办税资料下载”模块下载相应帮助文档查看:

1.房产税及城镇土地税使用税用户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s://download-etaxcn-com.oss-cn-shenzhen.aliyuncs.com/omni/FJDZSWJ/czsc/fjsdzswj-czsc-fangtu.rar

2.车船税代收代缴申报用户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s://download-etaxcn-com.oss-cn-shenzhen.aliyuncs.com/omni/FJDZSWJ/czsc/fjsdzswj-czsc-cqsdsdj.rar

感谢广大纳税人的长期支持与配合,我们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办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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