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税登录入口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用户协议 一、 用户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建设的“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dzswj.szgs.gov.cn,下称“电...
服务信息
地区: 福田区
分类: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所属行业: 税务
办理流程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登录帮助


一、实名登录


实名登录沿用原深圳国税实名登录方式,登录密码不变,支持已经实名认证的自然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并办理已绑定企业的涉税业务。

实名登录需要纳税人先做实名注册,注册时使用的证件号码或手机号作为实名登录的账户名。

如需更换手机,可在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个人头像-我的账户-个人信息维护”功能更新手机号;也可以通过深圳税务纳税服务(一)公众号“实名手机号变更”功能更新手机号。


二、手机动态码登录


纳税人选择识别号登录方式,初次登录时可选择原国税税号登录密码或原地税0000用户登录密码,登录成功后系统将记录该密码为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识别号登录密码,同时使用原地税0000用户绑定手机接收短信验证码。

如需更换手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设置-登录管理-登录手机维护”菜单,点击“修改绑定手机”操作可以重新绑定新的手机号码,绑定时需要通过新手机接收动态验证码。

未绑定手机的新登记纳税人或原国税单管户,可以通过登录界面能“绑定手机”功能自助绑定手机。


三、自然人登录


自然人登录沿用原深圳地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支持自然人用户继续使用原地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所有功能。


四、扣缴义务人登录


此处的扣缴义务人,仅指只需要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国家机关和党政机关单位,沿用原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密码及绑定手机号码不变。

如需更换手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设置-登录管理-登录手机维护”菜单,点击“修改绑定手机”操作可以重新绑定新的手机号码,绑定时需要通过新手机接收动态验证码。


五、税务代理人登录


税务代理人登录沿用原深圳地税税务代理人登录方式,密码及绑定手机号码不变。

如需更换手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设置-登录管理-登录手机维护”菜单,点击“修改绑定手机”操作可以重新绑定新的手机号码,绑定时需要通过新手机接收动态验证码。

基本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用户协议


一、 用户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建设的“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dzswj.szgs.gov.cn,下称“电子税务局”、“本网站”或“本平台”)之前(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税务局提供的其他客户端应用服务),请务必认真阅读、透彻理解《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用户协议》(下称“本协议”)的相关内容。用户应在认可、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基础上,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如用户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勿使用本网站。


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按照本协议以及相关操作指引,为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免费提供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络的电子税务局相关服务。本平台提供操作手册供用户使用时参照,如果平台功能变化,操作手册会及时更新。如因用户个人原因未按照本平台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操作或操作不当等,所导致用户出现的任何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本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用户在注册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用户协议》以及本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规范。


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本协议部分内容,并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公告,不再对用户单独通知。变更后的协议一经公告,立即自动生效。用户在变更信息发布之后继续使用本网站的,视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变更的内容。


五、 用户须确保个人账户和密码的安全,并保证其账户和密码均由其本人掌握和使用。任何登录用户办税账户的使用者均被视为用户本人。用户须对其帐户的一切行为负责,因用户个人原因导致账户密码泄露,造成用户自身、电子税务局系统或者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全部责任。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用户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造成损失的,本平台对此不负责任。


六、 用户不得利用本平台损害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平台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际公约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服务过程中,须对自己使用服务的行为及上传的资料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因用户提交非法或不实资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本人负责。


七、 用户提交、上传或发布的信息将仅对税务人员可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及下属各级机关依法管理用户相关信息及用户办税相关信息,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用户的涉税信息、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的保密义务。用户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或其他按法律规定应以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八、 用户在本平台提交、上传或发布的信息,以本平台服务器端接收到的信息为准。电子税务局局端保障用户提交、上传或发布的资料独立保存,不受篡改。若用户提交了错误资料或对服务器端存储、显示的数据有异议,用户应第一时间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并由用户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用户所提供的资料因意外灭失,无法查找或恢复的,用户须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再次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害,将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九、 本平台中查询、显示的数据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及其辅助系统中的数据存在差异的,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及其辅助系统中存储的数据为准。


十、 用户在本平台办理业务时,电子资料的送达时间以该电子资料进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用户使用本平台为送达地址的,以电子数据发送至用户相应账户的时间为送达时间。用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时间范围内,或对应具体业务申请界面提示的时间范围内,及时访问本平台接收处理结果或相关文书,避免因逾期办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若用户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下的定义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疫情、战争、禁运、暴乱或内乱等,下同)错过对处理结果的查看或相关文书的签收,应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救或直接前往税务机关办事窗口进行办理。若有因此已经造成的损失,在税务机关职责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帮用户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或挽回部分损失,但已经形成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或在职责不允许的范围内,税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条例无法为用户挽回的损失,将由用户自行承担。 若用户提交申请后,拒不访问本平台接收相关文书和处理结果,造成的损失或对相关法律条例造成的违反,将由用户本人负全部责任。 若用户办理代开发票等其它业务时选择快递方式为送达方式的,用户应了解并同意在快递或信件派送途中,存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因素造成的信件丢失风险。若用户同意选择快递方式,发生此类意外的,将由用户自行承担风险。


十一、 本平台上生成的,一切加载有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PDF文书,于纸质文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用户仍需要纸质或其他模式的文书,请至税务机关办事窗口另行提出申请。


十二、 用户同意电子税务局局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服务的平台及相关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的稳定性问题、线路或机器的故障问题、恶意的网络攻击等行为的存在及其他电子税务局无法控制的情形),电子税务局局端有权随时中断或中止本平台及其附属客户端的服务。电子税务局局端将尽可能及时通过网页公告、系统通知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提供应急预案。但用户仍应根据实际的通知或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相关事宜。


十三、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电子税务局局端有权随时中断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一)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二)用户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三)用户违反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中的其他情形。


十四、 电子税务局局端保留在适当时间不经通知而进行以下行为的权利:


(一) 基于合理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本平台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二) 修改或变更本平台适用协议或协议条款;


(三) 在进行定期或非定期维护、纠正错误或其他变更时,中断本平台或本平台任何部分的运行。


十五、 用户同意,若违反本协议,电子税务局局端可以自行决定且无需提前通知,对该用户在本平台上采取限制措施。


十六、 本平台包含的所有文字、图表、图片、标识、声音、美术作品及计算机编码 (合称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的设计、结构、排序等,均属电子税务局所有或经有权主体许可给电子税务局使用。


十七、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未经有权主体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任何媒体、互联网站和商业机构不得擅自转载本平台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内容,如需转载,必须与相应提供单位直接联系获得合法授权。本平台所涉及到的版权归本平台所有,且受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各类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十八、 所有与用户访问或使用本平台有关的事项,包括所有争议,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 用户同意,因使用本平台而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立即秉承善意协商解决争议。若双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调解,或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 用户使用本平台而就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不受前款规定约束。


二十一、 如用户在使用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拨打纳服热线12366纳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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