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北京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海关 |
从2018年度开始,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流程如下:(以福建省为例)
进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点击“报关信息”,填写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
注意:填写报关相关信息时,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或者通过电子口岸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参照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填写。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资料填写海关相关信息之后即可提交年报,完成2017年度海关年检。
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海关年检申报,未年检的企业海关系统会自动进行通关锁定,企业只有解锁后,才能办理海关业务。
为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和海关总署的决定,从今年起调整海关管理企业的年报方式,实施工商、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海关管理企业年报须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管理企业包括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报送方式是自2017年度年报开始,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填报内容为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新增的海关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企业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
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因系统调整需要,4月1日至4月30日,海关企业将将暂停填报)。从明年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固定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工商和海关部门提醒广大海关管理企业,切实按照新要求、新方式、新内容完成今年的年报报送。2018年4月1日前已经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的海关管理企业,应当在2018年5月1日后通过工商公示系统补报海关年报事项。企业补报2016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仍按原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发现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海关事项的,直接向企业注册地海关反映,确认后统一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