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西城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工商 |
一、适用依据及范围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二、简易注销程序
【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外资合伙企业)
【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公告。
【注销公告】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网址:bj.gsxt.gov.cn)的企业信息填报中的"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模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并上传由全体投资人签名(法人股东盖章)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PDF版。
【提交材料】注销公告发布45日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责任】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
【执照遗失处理】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报样。
【异议处理】公告期间,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申请,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被终止的,不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办理注销。
事项名称 | 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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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北京市企业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分局(点击详情) |
办理地点 | 点击详情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010-11616611(点击详情) |
监督途径 | 010-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