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介绍
- 办理流程
- 事项名称: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审批模式:不见面审批
- 申办主体:企业
- 办理结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操作 | 是否需要邮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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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无 | 否 | |
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无 | 否 |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第三条 |
依据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