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兴宁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工商 |
办理主体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接受南宁市工商局委托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具体办理部门由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一科负责)。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发生改变的;
3、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1. 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申请材料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法定期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材料预审天数:3
承办方式:即办件
无
根据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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