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城关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工商 |
事项名称 |
公司(包括分公司)设立登记
|
申办主体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下载:[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空白表格] |
纸质材料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无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下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 |
纸质材料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无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无 |
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原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非必要 ((非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必要)) |
无 |
公司章程 |
原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
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原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董事、监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无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无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必要 |
无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不须报经批准的为非必要)) |
无 |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登记前不需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为非必要)) |
无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空白表格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条第一款“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