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城关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工商 |
事项名称 |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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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主体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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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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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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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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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下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空白表格] |
纸质材料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无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下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空白表格] |
纸质材料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无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空白表格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空白表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