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申请方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不予以许可: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3.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4.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