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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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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3号)和《中共榆中县委办公室、榆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榆中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榆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榆中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条件的确定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七)负责在全县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申报、审批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建设项目使用各类(含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审核、申报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九)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实施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贯彻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等,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等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组织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含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实施好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实施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实施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农村林业发展政策,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实施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督管理等工作。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实施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湿地、荒漠化防治、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七)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管理、保护和救护;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贯彻陆生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管理,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承担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审批,经营利用省重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采集、出售、收购林区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组织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一)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宣传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二)对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督促乡镇政府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中央顶层设计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931-5221846
通信地址: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54号附1
邮政编码:730100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张伦万
注:2024年6月4日将县自然资源局的林业和草原工作职责划入县林业和草原局,不再保留县自然资源局加挂的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相应核减行政编制6名,核减后,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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