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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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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54号附1(三楼) 邮政编码:7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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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榆中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榆中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对林草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榆中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林业和草原及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工作,建设全县生态安全屏障结合全
县总体规划实施大生态战略;扩大全县生态绿化建设区域,增加全县总体绿量,构筑全县生态屏障,不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三)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监督管理林木、花卉、种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经济林果、森林和湿地生态旅游、种苗花卉、资源开发、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的发展与管理。
(五)负责草原监督管理、草畜平衡、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植被盖度目标考核、组织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草原保护和发展工作。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资产评估,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草原审批和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工作。
(六)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发展林业、草原产业。加强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并组织开展林业、草原、湿地生态综合监测;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承担各类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初审、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及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资源。
(七)负责林业、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行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政策,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全县农村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草原承包经营、林权流转,调处林权纠纷。指导集体林业和草原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森林、草原火灾调查等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预警监测、督导检查等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引进推广林业和草原新技术、新品种、新项目。推动全县林草领域科技发展、宣传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推进林草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一)贯彻执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动员工作;督导、协调和检查全县义务植树工作。
(十二)负责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十三)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依法依规办理林草证,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管理、保护和救护;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贯彻陆生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管理,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承担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审批,负责对省重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审核,采集、出售、收购林区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做好南北两山资源和设施管理。
(十六)对乡镇政府落实林业和草原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职权查处全县林业和草原违法案件。督促乡镇政府做好赋予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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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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