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国家统计政策、规划,执行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拟订全县统计改革建设规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及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县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县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资源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对外贸易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县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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