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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县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和其他财经法规,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向县政府和兰州市审计局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5.县政府财政投资和以县政府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县直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源环保资金、农业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承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稽查职责。
(九)承担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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