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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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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五、本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六、如对该查询内容有异议,请与执行法院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24日

鉴于本网站以前发布的累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数据,包含有因履行完毕义务等原因已从失信名单中退出的情形,以及同一被执行人因多个执行案件被多次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为了更加确切地反映当前失信主体的个数,自即日起,本网站发布的相关数据为扣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后的数据,即处于失信状态中的失信主体个数。

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电话:010-67550114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机构:北京开心阳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312025238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

机构:北京中汇东方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860136494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旭辉奥都3号楼1411

顾问:牛强 认证顾问

电话:13121689007

职务:工商顾问

顾问:郭小贺 认证顾问

电话:15821597415

职务:工商顾问

顾问:王可涵 认证顾问

电话:15821597415

职务:工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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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611203052

职务:工商顾问

全部问题
  • 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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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商服网 2019-12-26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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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商服网 2019-12-26

      执行以能够执行为前提,如果法院存在消极执行的问题,自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执行书超过六个月,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您也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在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反映该问题。 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 李四

    如题,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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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商服网 2019-12-26

      (一)经您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如,您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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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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