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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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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黎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9〕11号)、《中共黎平县委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黎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黎平党发〔2019〕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体广电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体广电旅游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县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文体广电旅游政策措施。
(三)统筹规划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事业及产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广电、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四)管理重大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文体广电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文体广电旅游事业和产业融合发展。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七)负责公共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事业及产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体广旅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八)推进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创新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九)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竞技体育项目设置,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员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管理全县体育外事、体育交流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全县体育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十)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从事广播电视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监管本县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指导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管和安全播出;对广播电视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协调查处广播电视违法行为;负责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一)拟定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利用和振兴。
(十三)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四)统筹推动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发展,推进文体广电旅游扶贫开发工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十五)培育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市场,对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市场。
(十六)指导全县文体广电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七)拟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物和博物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科技成果转化。
(十八)指导文体广电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文体广电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调整。
1.将原县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原县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扫黄打非”职责划入县委宣传部。
2.将原县广播电视台的职责划入县融媒体中心,不再保留县广播电视台。
3.将原县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原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七)职能转变。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健全乡村公共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四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协调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承担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维稳、安全、消防、目标绩效等工作。指导推动信息化建设。承担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组织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承担机关的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机关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考评等工作。
(二)公共文化股。统筹规划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广电事业和旅游事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广电、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公共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型、均等化。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协调指导文化保护、考古和博物馆工作。推进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物和博物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指导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担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及文化遗产的筛选、指导、申报、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红色文化旅游相关工作。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协调对外文物合作交流、文物展览、文物征集等工作。组织开展文化生态区管理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指导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体育行业的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体育训练、竞赛、优秀运动队建设和训练基地发展工作;负责竞技运动项目设置和布局及有关赛事活动的申报工作。负责体育类的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项目和活动,指导、监督和推进广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各类广电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广播频率频道、广电网络公司的运营服务等),指导查处广播违法行为;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科技管理和交流。
(三)行业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安全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省、州、县有关旅游设施标准及服务标准,拟定相关旅游服务及设施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监督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旅游网站和商务平台;承担对导游、讲解员的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业务工作;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受理“12318”文化市场投诉和旅游市场投诉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未来不可预见新兴旅游业态发展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乡村旅游、乡村民宿、乡村文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县乡村旅游发展,指导全县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和乡村民宿资源开发、产品建设,推动形成旅游、乡村民宿标准化建设及提升工作。协调推动旅游扶贫工程和富民工程、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涉及旅游的相关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和重要文稿的草案审核工作。承担行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业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性、跨区域文化、体育、广电、旅游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整合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县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产业发展与宣传推广股。拟定全县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园区、景区、基地建设。承担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生态旅游和全域旅游。负责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拟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政策、规划。负责文化旅游项目规划申报工作,指导文物、体育、广电项目规划申报工作。负责制定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承担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和指导文物、体育、广电项目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拟定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市场推广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策划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广电、旅游重大宣传推广活动。承担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承担跨区域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合作。承担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商品开发及商品市场规范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节庆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第五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 广电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通讯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街道右平街37号
联系电话:0855-6221539
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行业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性、跨区域文化、体育、广电、旅游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整合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县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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