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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民政局

黎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8-19

官网:https://zwfw.guizhou.gov.cn/eptemp.aspx?t=Znzw.APage.page.bmqjdpage&istest=1&ocode=522631009776358&orgcode=38705&areacode=522631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街道平街22号,邮政编码:557300

联系电话:0855-62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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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民政局职能信息

黎平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黎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911号、《中共黎平县委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黎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黎平党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黎平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制度、政策和文件,拟订全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年度核查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完善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急难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承办县内间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地名命名审批、更名申报、地名发布,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地名资料。

(五)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规范性制度、政策和文件,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有关业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及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州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责调整情况

1.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卫生健康局

2.将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医疗保障局。

3.将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4.将民政局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划入应急管理局。

5.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三)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主责聚焦于“三最一专”,即 “最底线的民生保障,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体的衣食冷暖,对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群体给予必要的关爱或监护,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最基本的社会服务,做好养老服务、婚姻登记服务、殡葬管理服务等工作“最基础的社会治理,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等“最悠久的专项行政管理,做好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等工作。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开展老年人人口统计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

2.与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黎平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息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卫生健康、党建帮扶、目标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民政理论和民政宣传工作;统筹全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承办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外事的管理工作;指导全民政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参与拟订民政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宣传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民政工作相关规范性制度、政策、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承担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报送备案工作。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及参与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施村(居)务公开;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组织编制全县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承担全县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乡镇、街道、路、巷、村、社区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联检查检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贯彻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拟订全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办法措施;承担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县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社会组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并依法开展打击、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负责内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活动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福利政策措施;负责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审批;负责殡葬法规宣传工作,负责外资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工作,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相关工作;拟订全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体系;指导全儿童福利、收养登记、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港澳台地区收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贯彻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督促落实;拟订和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第五条  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设机构领导职数3

第六条 将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黎平烈士陵园、黎平县双拥服务中心调整为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将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黎平县防灾减灾中心调整为县应急管理局管理。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 日施行。

黎平县民政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黎平县民政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黎平县民政局 2025年08月19日

黎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负责外资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工作,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相关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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