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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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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黎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9] 11号)、《中共黎平县委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黎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黎平党[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黎平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协调、指导、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制定。
(二)统筹推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全县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组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疫情扑灭处置。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组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交流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调整。
1.将原县农业局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县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2.将原县农业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将原县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将原县农业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将原县农业局的草原防火应急救援职责划入县应急局。
3.将原县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的粮食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离退休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配合做好军民融合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贯彻执行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编报立法计划。指导、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开展农业法律建设、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和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备案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承担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承担农村“三变”、农村宅基地和农创村集体产权指导改革工作。承担农业涉外事务、农业贸易促进、农业援外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承担涉及本地区有关农业事务。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业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训。承担农业法制建设、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公示、公开和告知;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牵头制定“三品一标”认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农产品品牌、获证产品的监管工作。
(三)种植业和农业机械管理股。拟订种植业、农作物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县内农业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科技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拟定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协调局系统消防安全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做好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协助其它部门做好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管理工作。
(四)畜牧渔业管理股。拟订畜牧业、饲料业行业、渔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承担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境质量安全。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维护辖区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渔港。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拟订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县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负责起草屠宰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及无害化处理印章的管理,并对具有定点屠宰证书的牲畜定点厂(场、点)予以公布,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屠宰环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鉴定活动。协助其它部门做好畜牧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管理工作。
(五)农业建设管理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设。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园区建设。提出促进农垦经济发展政策建议。指导农垦企业和农垦经济发展。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黎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牵头制定“三品一标”认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农产品品牌、获证产品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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