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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剑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剑河县委、剑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剑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剑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租赁房、城市棚户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级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住房改革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改革制度;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指导实施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省、州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省、州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定额的实施;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调解工程计价争议。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七)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并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贯彻落实村镇建设的政策;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和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负责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发展。
(十二)承担推进行业建设节能、墙体材料革新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县建筑节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的初审及推广应用工作。
(十三)做好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负责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职责调整。
1.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改善人居环境工作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乡(村)环境卫生监督指导职责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局机关,不再保留作为事业机构设置的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涉及更名等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九)职责分工。
与县招投标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参与县政府指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工作。县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交易活动的服务组织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联络、督查、会务、档案、统计、信息、信访、宣传、本单位学习教育培训、建议和提案办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等工作;管理机关车辆及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综合协调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县属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核定;承办县属指定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收缴商品住房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和监督使用,负责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种专项资金;负责监督使用上级补助资金;负责管理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种预算内、预算外费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级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参与有关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工作。
(二)综合管理股。拟订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建筑行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外地施工企业、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指导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建筑市场、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县做好建设工程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定、年检工作;承办全县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年检、换证的审核工作;协助行政审批股承办县属指定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办工程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承办工程计价争议的调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规划和发展;贯彻落实村镇建设的政策;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和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发展;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租赁房、城市棚户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协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级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住房改革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改革制度;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负责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2名。
机关工勤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剑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