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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威宁自治县委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以下简称自治县司法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威宁自治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委依法治县办)设在自治县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县委对全面依法治县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党中央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以及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推进跨军地法治工作任务落实,负责组织征求委员会委员对重大立法项目的意见、协调立法过程中的重大分歧等。
第四条 自治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依法治理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县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在我县的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自治县委全面依法治县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配合立法机构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做好自治县有关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自治县有关条例草案的审查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承担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承担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或指导工作。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工作。
(五)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六)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与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决策论证,为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审核和法律服务。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民事主体涉及有关法律事务。
(七)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责任。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承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指导、管理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拟定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车、服装等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一)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人事警务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人事警务督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管理工作。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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