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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毕节市委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纳雍县委办公室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纳雍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主要职责:在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领导下,承担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分局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通信地址:纳雍县居仁街道王家寨村(儿童福利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