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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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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协助开展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建设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乡镇(街道)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十三)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