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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移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自然保护地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全区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移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自然保护地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对所在地综合影响的对策研究,及时向特区党委、特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指导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移民、自然保护地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工作;配合特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移民规划编制和资金计划的上报下达;配合特区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移民和地质灾害搬迁对象的认定和资金计划的上报下达;审核实施方案,制定下达年度计划。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特区级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特区级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移民规划的实施工作。
(五)指导生态移民后期扶持发展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评估。
(六)提出生态移民搬迁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安排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监督检查生态移民工作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生态移民工作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九)完成特区党委、特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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