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受理
办理条件
1.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中国企业法人
提交材料
1.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2.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关身份、资格证明;
3.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4.企业章程;
5.保证中介机构活动正常进行的规章制度;
6.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
9.并提交人民币200万备用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二、审核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审核中介机构的主要人员情况、办公场所以及资金情况(备用金)
3、审核境外合作公司的资质(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4、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审核表》和《地址审核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定
同审核
四、告知
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颁发
办理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
相关表格为特殊方式印制,不提供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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