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机构职能
(一)承担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责任。
(二)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责任。
(三)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交易监督和管理责任。
(四)承担全县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工程档案等相关制度、计划、方案、政策指导文件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指导重点镇、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和公厕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历史(镇、村)和镇(乡)、村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六)承担全县建筑市场及其各方主体监管职责。
(七)承担推进城镇建筑减排和建筑科技推广责任。
(八)承担全县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九)承担全县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管理责任。
(十一)承担全县建设工程相关安防设施设计审核和验收监督管理责任。
(十二)按权限负责相关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十三)承担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专项规划、项目计划编制及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相关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六)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执法的要求,编制全县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管理。
(十八)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行业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组织城市管理执法行业对外交流活动。
(十九)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十)负责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强制权。
(二十一)负责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二)负责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违反施工现场围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十四)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烟尘和恶臭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五)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采砂、取土、淘金或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开展市场集贸活动,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围垦湖泊、河流,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六)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商品交易市场外、店面外以及居民小区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七)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八)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九)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乡(镇)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三十)完成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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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与消防管理股负责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指导各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以及拆除工程备案;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过程中的锁卡、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