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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辖区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依照权限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和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辖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协调和监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辖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 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协调和监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和监督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
(九)负责辖区污染源监测、污染纠纷调查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十二)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蓝 杰
咨询电话:0778-2111451
办公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路17号 邮编:5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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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8- 2290123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世纪路2号 邮编:547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8-2290160; 0778-2290128;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路13号金城江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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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工作日提供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 24小时政务服务自助区全天候对外开放。
咨询电话:0778-255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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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