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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市直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市直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法律、法规、国家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宜。
(五)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办理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政府法律事务工作。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直部门和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和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九)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十)负责对司法行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十一)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河池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河池市法治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河池市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四)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五)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承担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新闻宣传、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统计、保密、信访、外事、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文稿、公文的组织起草、审核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本系统舆情监控。
(三)党群工作科。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法治调研督察科。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全市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察,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河池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策部署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指导、监督各县(区)、各部门的法治督察工作,牵头组织市司法局负责的法治督察工作。接受各县(区)、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法治建设考评工作。
(五)立法科。负责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的工作,负责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承担相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承办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牵头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和清理、编撰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政府规章的呈报备案。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科。承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担市司法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七)政府法律事务科。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的涉法事务和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承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文书起草和涉法问题协调等实务工作。代理市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组织处理其他涉及市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的非诉讼民事纠纷。对市人民政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核。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八)社区矫正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县(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河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对行政复议中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承办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工作。办理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承办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指导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和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牵头负责市司法局“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十一)普法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河池考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调解工作和人民参与司法管理科。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支持和协助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十三)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河池市法律援助中心、河池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及其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仲裁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执行。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仲裁机构设立许可及从业人员执业许可。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仲裁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法律援助工作。牵头指导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工作。
(十四)装备财务保障科。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定建设标准、经费保障、物资装备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全系统服装和警车等业务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和机关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十五)科技信息科。指导、管理本系统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保障。承担机关综合政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及其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系统信息数据资源集成共享及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官网的建设和维护。
政治部(警务部)。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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