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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加挂县城市监督管理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
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及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指导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治建设和普法工作。
(三)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运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白蚁防治工作;指导、监督行业发展工作;协调房屋防汛工作。
(五)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乡(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城市设计的编制、修改、实施与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七)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拟定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预(销)售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八)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工作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负责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施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验收等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智慧城市、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学术社团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工作;拟定全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调查与 改善工作;负责乡镇污水、生活垃圾、公厕、公共照明等建设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各类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拟定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按权限承办凌云县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事项,监督建设工程五方验收开展;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及市政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规划勘察设计及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及人员的资质审查。
(十四)负责牵头拟定城市维护费、大配套费的使用计划、
报批、实施、监督工作;负责建设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监管和拨 付;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十五)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全县建设行业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十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及工作规划,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或监督检查。
(十六)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国有资产,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城市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的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城市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户外广告等行业城建监察的行政执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十)指导和监督各乡(镇)的城乡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二)研究提出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政策建议及具体措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三)负责全县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演习;负责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基础)建设;承办开展军警民联防活动;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工作;负责人民防空专业保障队伍和民防队伍建设。
(二十四)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工程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基础设施和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及统计工作;参与全县军民融合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维护、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二十六)承担县人民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民防空系统设施,专业队伍和信息保障等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七)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管控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人防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工作。
(二十八)负责组织开展县本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开展;依据相关授权,组织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案件。
(二十九)负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建设政策性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监督;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和利用工作。
(三十)负责全县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
(三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二)职能转变。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3。相关部门的城市领域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原县房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县应急管理局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深化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下移执法重心,推行城区一级执法;承担县人民政府部署的全县性城市管理专项整治、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执法工作。
8。由县自来水厂负责的城市供水管理职能转为由县城市监督管理局履行城市供水管理职能。
(三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职责划分。(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两证一书”的核发,负责建设工程总平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负责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指导,负责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行为执法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违法用地和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等“两违”执法。(3)“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主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2。与县水利局职责划分。县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县水利局负责辖区内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划分。县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使对户外公共场所(不含农贸市场)无照经营等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4。与县生态环境局职责划分。县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县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相关职责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5。与县农业农村局职责划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6。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方面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划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协调,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
7。与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划分。县交通运输局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意见,并纳入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
负责人:局长 李忠诚
办公电话:0776-7612038,办公传真:0776-7618359
咨询电话:0776-2821200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11号聚丰广场写字楼10、11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牵头拟定行业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推进行业法治工作;组织法治宣传教育;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指导监督行业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