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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落实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三)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和气象法制宣传教育,以及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公众和气象敏感行业的气象科技服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五)组织协调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防控、综合观测、预报预警、信息传输、影响评估、应急响应等工作,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对发生灾害的气象成因鉴定的管理。
(六)管理与指导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重点工程、开发项目以及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气候可行性评价论证和审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市、区)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党建、精神文明等工作。
(八)承办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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