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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依据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本县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本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本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实施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质量评估。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玉林市的统一部署,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
(四)组织实施全县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产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六)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组织管理全县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按有关规定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十)统一管理县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普查和统计工作的专项经费以及自治区拨给本县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组织实施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资格考试。
(十一)承办容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统计局及玉林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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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统计局综合股(统计执法监督股)综合协调和管理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人事、教育、离退休人员服务、财务、党建、工青妇、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后勤、接待、政务公开、综治、计生、廉政、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