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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容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容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容县医疗保障局是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容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玉林市委和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疗救助。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制定容县实施方案,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按规定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上报发布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做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贯彻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咨询电话:0775-5338190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城南大道282号宽华城8栋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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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容县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管理股负责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贯彻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县直及中直、区直、市直驻容单位补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