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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自治区、玉林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工作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本县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本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调查,核算本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质量进行评估。
(三)按照国家的要求,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
(四)组织实施全县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六)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统一核定、管理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组织管理全县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各镇、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按有关规定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十)统一管理县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普查和统计工作的专项经费以及自治区、市拨给本县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
(十一)承办兴业县人民政府、玉林市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综合政秘股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开展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对全县经济、社会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监测、预警和分析,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组织实施科技进步统计制度,归口联系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广播电视、环保、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统计业务。管理、公布全县宏观统计数据,定期整理、编辑、提供全县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对外统计咨询。上传下达,办理、督办局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局领导布置的工作。起草局里的重要文件、材料、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办理文秘、档案、信访、接待、保卫等工作。管理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公务员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教育,协调各专业的统计培训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后勤、车辆、微机管理工作。办理书刊、杂志的征订与发行工作。
(二)工业投资能源与贸易服务业股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运输、邮电、物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等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提供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相关行业统计分析。组织指导对口部门和企业开展统计业务。负责全县服务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含外经、旅游)的统计数据整合、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制度,并对全县的劳动就业及劳动报酬、服务业情况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制度规定的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相关行业统计分析。组织指导对口部门开展统计业务。
(三)农业农村股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和主要畜禽抽样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提供这些行业的生产经济活动和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相关行业统计分析。归口联系农、林、牧、水利系统的统计业务,指导相应行业开展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