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兴业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制定本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疗救助。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管理制度,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制定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1.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到县医疗保障局。
2.县医疗保障局根据自治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