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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兴业县委员会、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9〕2号)、《中共兴业县委办公室、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业县教育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中共兴业县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教育工委”)是县委的派出机构,与县教育局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兴业县委员会教育领导小组是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第三条 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玉林市和兴业县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二)综合管理全县基础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统筹规划、部署、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统筹规划、指导全县教师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教师队伍建设,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四)指导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和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承担职业指导工作。
(五)指导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建设的方案,监督学校收费行为,会同财政部门统计、监测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七)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防范邪教工作;负责党工委所属支部的党建工作。
(八)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指导协调指导全县各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信访等工作。指导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学校的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归口管理全县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工作;负责高考、中考、成人高考等各类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十)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协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一)规划并指导全县教育科研工作;宏观指导全县各单位各类学校的教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事务事项。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综合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全县教育行政信息的收集、报送;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信息、督查督办、档案、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单位后勤保卫等;协调绩效考评;负责教育系统新闻报道、教职工事病假审批、教职工遗属抚恤金办理等事项。
(二)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选派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按管理权限审核、报批直属机构设置方案。干部思想教育与政治理论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教育负责系统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和共青团工作,负责宣传思想工作干部、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安排党工委办的各种会议、学习和重要活动事项;负责草拟党工委的决议、工作报告、计划、总结及其它有关文件;审核以党工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信函;党工委印鉴、介绍信等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党工委所属支部的党建工作,抓好组织设置、党员发展、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上交、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负责对党工委做出的决议、决策、决定等进行催办;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工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手段作用;负责上级党组织公文、公函及机要件、急件的收发和处理,并做好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工作;负责党工委的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教育系统文明单位和文明学校的申报、评定和督查;负责对所属支部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督导室(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督导政策,按自治区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规划业务要求,组织、协调本县的教育督导事项。负责拟订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措施;拟订全县教育督导评估的标准、指标体系和方案,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对全县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对各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有关教育政策的调研;负责相关草案中涉教项目的审核和协调工作;承担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及依法治校的监督检查事项;组织协调全县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承担指导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事项。
(四)财务基建股。承担全县教育系统教育事业统计、财政供养人员统计、教育经费统计、劳动人事工资统计的汇总及上报管理事项;负责教育局机关及二层机构的经费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教育局机关及二层机构的部门决算;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预算、决算的汇总及公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非税收入资金的收支统筹、分配及下拨; 负责局机关及二层机构(除工程建设、电教等专项资金外)的会计核算及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及数据;负责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及保管;组织协助全县教育经费管理,加强内部审计,保障经费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协调做好全县教育经费财务检查、审计等方面的工作,定期组织各校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做好财务人员信息管理事项。
承担监督指导实施各类教育工程项目工作,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选址、划拨土地、拆迁、补偿、规划、红线、资金申请、工程进度、质量等前期工作,竣工验收后工程资料的备案和入挡,协助审计部门完成决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事项;负责全县中小学的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提供基础资料,超前做好校舍修建的情况调查,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储备建设项目;负责教育系统各学校整体布局规划、改造方案及单位规划审定和建设工作;编制教育各基建工程项目方案,教育基建投资,监督指导实施各类教育工程项目;负责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维修、改造工程进行审核、指导、监督,对出现的紧急问题进行适当处理;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各学校、幼儿园整体布局规划,制定、审定和建设项目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方案;组织编制教育基建投资,校园内布局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投资规划,向上级部门申请各类项目及投资规划,上报各类校舍核查统计报表;负责编制全县各中小学的基建项目投资规划,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实施我县各类教育工程项目;负责教育系统财政直接支付的各校项目资金管理与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负责完成各类教育基建项目的前期论证规划和上报,按照上级要求下达的计划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工程项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项目学校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学校规划、各项工程设计、场地三通一平、工程质量监督、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过程中工程量见证、变更、竣工决算,附属工程;负责统一集中项目学校办理工程前期手续,参与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选址、征拨土地、拆迁、补偿、规划、红线各类隐蔽工程等前期;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协调勘察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等单位的联系、沟通、合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实施工程项目;依托县相关监管部门及县有相应资质监理机构负责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和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迎接各级各类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问题及工程进度;做好教育系统学校布置调整规划、改造方案及校内规划的审定工作,编制各类规划、项目建议书,通过不同渠道积极申请各类项目及投资计划事项。
(五)人事股。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才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教师补充交流、机构编制、岗位管理、工资福利、职称改革、人才评审评价、教师培训、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评先表彰等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和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学校岗位设置、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支教、计生工作;协调师资培训、医保、养老保险、征兵、双拥工作;负责全县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收集和管理等管理事项。
(六)基础教育股。承担全县基础教育;全县职业与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全县中等职业学校的业务管理、招生、就业指导、专业设置管理、教育教学、科研;负责成人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管理全县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管理事项;组织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教育重大问题调研、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拟订全县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方案;规划、指导少数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并实施学前教育工作;负责特殊教育;会同有关方面贯彻实施基础教育办学标准,规范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指导教育教学教研;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用书目录的审核工作,指导和管理教材使用;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下达及招生计划工作的实施;牵头组织规划、指导基础教育学校教学网点的结构布局调整、管理;负责中小学的学籍、学业水平考试、义务教育证书的管理;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职校的德育、学校团队、体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青少年科技教育、劳动劳技教育、校外教育工作;协调组织全县各类学校及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法治建设的规划和宣传教育等事项;组织协助协调全县招生考试、师资培训、学校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拟定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统筹和协调各部门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推广普通话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社会用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协助做好普通话测试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中职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县内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审批(核准)事项。
承担统筹规划全县学前教育工作事项。负责全县学前教育办学管理、教学指导、督导与评估,示范园申报和验收;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化管理,促进公、民办幼儿园健康协调发展,提高全县城乡幼儿入园率;依法对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实施申报备案、登记注册办证和年检;总结推广学前教育发展典型经验,促进办园档次提高;幼教干部、园长、幼师的业务培训,组织教学观摩、经验交流和教学技能评选;学前教育科研课题与成果推广;配合相关股室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与安全教育工作等事。
(七)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股。负责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贯彻和落实;负责全县各类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执行集体活动申请审批制度,确保各项活动的安全;接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重特大险情和灾情;查处涉及学校安全的案件并实施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安全档案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各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防范邪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事。
第五条 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局行政编制10名,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名。设局长(县委教育工委书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县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科长级)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第六条 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