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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审计局主要职能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和博白县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稽察,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热参与起草地方性有关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全县地方性审计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情况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和博白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博白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各机关各部门(含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镇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玉林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本级投资和以县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直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和信贷资产效益状况,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和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审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博白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能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系统。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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