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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自然资源局

陆川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75-7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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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玉林市陆川县温泉镇温泉大道沙坡路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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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自然资源局职能信息

一、主要职能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贯彻落实自治区建立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含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玉林市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治区和市制定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包括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和指导全县林业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根据授权,对全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矿种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县公益林监管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执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执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的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的实施,负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拟订全县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测。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发展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县党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测绘管理办法,负责全县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县基础测绘的行业管理。切实加大林业和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林业和草原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预防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委名义部署相关灾害防治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等工作;协调机关综合治理、综合业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统筹协调局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退休人员管理,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局中层干部的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称管理;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依法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负责管理政务大厅的窗口;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负责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拟定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县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

(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耕保股)。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需报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完善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修复股(科技股)。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负责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拟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六)地质矿产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矿业权市场。统计分析全县釆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釆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矿产勘查专项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和落实全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

(七)政策法规与执法督察股。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乡镇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协调全县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汇总分析全县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八)财务与资金运用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及重大专项投资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职工工资福利核发、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拟定开发性政策性贷款等相关政策。

(九)信访调处股。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我县调解处理土地、林业纠纷工作的方案和办法;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及有关部门对土地、林业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总结调解处理土地、林业权属纠纷工作经验,做好调解处理土地、林业权属纠纷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有关土地、林业权属争议的群众信访接待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林业权属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疏导化解工作;负责调处县人民政府交办和直接调处的土地纠纷案件。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营林产业股。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种草、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等造林绿化和营林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和林木良种储备。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管理。指导和组织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草)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指导全县林(草)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举办或参加林(草)产品会展、博览会等活动。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发展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石漠化地、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生态扶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一)林政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承担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全县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林业综合执法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

(十二)国土绿化和林业生态管理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组织湿地、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划定、调整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各类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指导开发利用农村能源,组织实施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工程。

三、负责人:陈祖朝

玉林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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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市政务服务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操作规程。 (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
陆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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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75-7230532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温泉镇陆兴路北段温泉之乡广场南侧陆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全流程网上办理7*24小时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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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75-2825802(值班室)/2856357(文电室)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一环东路62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陆川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