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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制订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土地供应工作。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督促实施。推进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并严格执行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退耕还林。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八)负责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承担县田长制日常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统筹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监督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的违法行为。指导乡镇(街道)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贵港市有关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政策法规。拟订我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工作的政策和方法。负责做好辖区内土地、山林、水利争议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宣传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乡村振兴、绩效考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安全、后勤服务、双拥、招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群团等工作。统筹自然资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执法督察股。负责有关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承担本部门重大行政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执行有关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行为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查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和测绘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开展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和测绘的执法督察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卫片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县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及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受理、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依法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依法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的审查工作。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工作,负责报自治区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工作。
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我县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五)自然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股。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 然资源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开展全县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承担改制企业不动产处置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完善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放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供应工作。组织和审核我县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划拨用地的土地评估价格及供应成本价格,审查土地供应的方式及草拟土地供应方案,负责土地供应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供应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协调办文等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出让价格评估。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七)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八)耕地保护监督股。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法规,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指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工作。落实补充耕地指标,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耕地分等调查评价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遏制耕地“非农化”各项措施。承担县田长制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田长制工作落实和监督考核,指导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田长工作。
(九)矿业权益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股。负责矿业市场管理,拟订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矿业权的出让工作,负责矿业权的转让和登记工作。负责本级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协助调查处理矿业权争议纠纷,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审查。负责矿业权数据库的维护、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十)矿业运行监管股。承担矿业权批后运行过程中,矿业权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储量动态管理,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环境保护管理以及有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规费征收入库管理工作。编制并落实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
(十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测绘地理信息股。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地理信息安全、测绘产品质量、全县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负责地图、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监督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测绘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
(十二)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和信访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山林、水利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组织调查与处理跨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以及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具体工作,负责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做好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
(十三)财务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及重大专项投资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系统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
(十四)人事股。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和干部职工日常考勤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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