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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水利局主要职能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以及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桂平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桂平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自治区、贵港市和桂平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广西有关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并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并指导全市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病险水库、水闸、江河堤防的除险加固。指导所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八)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组织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全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全市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二)承担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承担桂平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组织指导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和监督考核。督促落实桂平市河长会议决议事项和桂平市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机关后勤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承担绩效考评、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审批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桂平市水利局“放管服”改革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综合性水利政策研究建议。承办局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二)人事股。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改革、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全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各支部开展党建活动。
(三)规划技术和财务股。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专业、专项等规划。组织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大中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组织提出中央、自治区、贵港市和桂平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水利先进实用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管理、评价和科技奖励提名。组织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立项、编制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所属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等政策建议。承担所属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绩效、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等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水保水资源和河长制工作股。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拟定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相关配套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桂平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桂平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水资源调度、实施及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定额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桂平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组织指导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和监督考核。督促落实桂平市河长会议决议事项和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全市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水利风景区有关工作。
(五)水利工程建设和监督股。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拟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病险水库、水闸、江河堤防的除险加固。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中央、自治区、贵港市和桂平市水利投资项目督查。
(六)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股。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综合利用与划界。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组织指导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和调度运用方案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管理工作。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实施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科长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正职6名、副职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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