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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负责区级各类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区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定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区域合作。
(四)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国家、自治区、贵港市下拨的专项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承担全区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审批本区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负责统筹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本区重大建设项目。
(六)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及政策措施,编制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协调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七)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编制本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制订粮食、食糖、食盐、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本区储备计划;研究提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服务业综合性政策建议;协调全区重大服务业项目、集聚区建设。
(八)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产业的形成;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九)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及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研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拟订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开发利用规划,综合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十)负责全区人口发展、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卫生、民政、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人口政策。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能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编制能源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能源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总体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制订并落实区本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等工作计划,对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提出建议;拟定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十四)承担全区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组织起草全区粮食流通和区本级、乡镇(街道)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文件方案;负责本区计划内的粮食调拨、运输管理工作;落实动用储备粮指令计划及完成紧急调运工作;监测、预测、预警全区粮食供求情况;指导、协调全区粮食产业发展;负责协调军粮供应和产销合作;承担全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协调灾区、库区和缺粮地区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十五)指导全区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全区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审核和核查工作,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组织实施;开展对粮食经营者粮食经营台账和统计情况的执法检查;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政策性用粮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推动开展绿色储粮、科学储粮和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粮食质量标准管理有关工作,制订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区、乡镇(街道)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粮食储存、运输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负责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七)协调指导储备粮的管理。起草全区粮食流通和区本级、乡镇(街道)级储备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管理区本级储备粮及其所承储的各级储备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总量计划,指导各乡镇(街道)对中央、自治区、市、区本级、乡镇(街道)储备粮的管理和周转粮的保管,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十八)拟订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区级投资项目。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区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分工管理和收费管理目录。
(二十)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区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全区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
(二十一)组织实施价格和收费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全区商品和服务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区管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依法管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经营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核、呈报由贵港市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开展价格公共服务。
(二十二)组织实施全区工农产品、服务收费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二十三)负责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指导、监督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价格工作。
(二十四)承担本行业和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五)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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