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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52年10月,是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县人民政府领导。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履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责。理事会内设理事会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综合业务股、财会基建股(社有资产运营管理股)、合作指导股;监事会内设监事会办公室。灵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现下辖10个公司和18个基层供销合作社。
理事会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参与研究拟定并落实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三)按照政府授予,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农副产品、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四)协调、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做好本级社有资产的运营工作,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发挥人才、信息的优势,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协调、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县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和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自治区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灵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办公室协助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县供销合作社联社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汇报材料、文件及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