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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灵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和灵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以及《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灵山县党政机构设置的批复》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山县林业局(简称“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林业和草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和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办法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协助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纠纷调解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各行业按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开展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定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林下经济开发,发展林下种养。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八)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组织全县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地的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落实防火责任,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源管理等防火工作并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林业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土地沙化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灵山县林业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绩效考评、扶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