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的关于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规划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优化配置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资源,加强业态整合,推动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负责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协助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负责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重点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全域旅游、特色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化。
(六)负责指导、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统筹规划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业务建设。
(八)负责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广播电视和体育设施普查、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九)负责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领域的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领域的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文艺节目创作生产。负责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制定全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县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的收录和管理。
(十一)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负责全县体育社团业务指导。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负责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县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标准以及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消、承接和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由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县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通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问题的,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反馈。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通报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变化等引起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变化情况。
灵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下属单位业务,督查督办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应急维稳、安全生产、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绩效考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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