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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钦州市委和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负责制定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上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完善动态调整和调剂平衡机制,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参与建立健全和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参与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上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按照支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负责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根据自治区和钦州市统一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配合做好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灵山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应急、信访、保密、宣传、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备案,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全县医疗保障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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