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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公安局于1950年成立,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决定、决议及指示。
(二)掌握、分析全县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与社会治安的情况与形势,研究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县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社团的侦控和基础研究工作。
(四)负责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破和禁毒工作;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和斗争;处置各类重大案件、骚扰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及其它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公共复杂场所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依法管理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县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和自治区主要领导来本县及重要会议等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十一)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十二)指导和监督消防工作,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和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灵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全县110、119、122接警业务,下达处警指令,协助局领导组织指挥、调动警力、处理紧急警务;协助局领导班子指挥重大保卫、警卫及抢险救灾行动、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承担授权的有关指挥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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