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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灵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和灵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山县农业农村局是灵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灵山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灵山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常委和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重大举措。负责开展全县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负责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协调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大数据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相关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规划指导全县水牛奶业发展,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大做强“中国奶水牛之乡”特色品牌。负责全县渔业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包括生鲜奶)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县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
(十)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县级农业投资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参与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县农业对外交流合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自治区、市及县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 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县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农业农村局不再承担行政许可的具体事务,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标准以及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
(2)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消、承接和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通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县农业农村局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问题的,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反馈。
(3)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通报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变化等引起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变化情况。
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宣传、应急、档案、政务公开、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等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综合性材料、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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