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及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拟订国(境)外人员来灵就业管理措施。
(四)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政策。加强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编制全县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基金,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参与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方案和贯彻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负责县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七)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工作。
(八)参与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负责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参与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县级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标准以及监管标准,助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取消、下放、调整或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消、承接、调整和实施,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问题的,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反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通报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变化等引起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变化情况。
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报送、接待、保密、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