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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起草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各种责任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贯彻实施国家、 自治区、市及县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照明、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订相关办法、措施和行业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照明等相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维修维护。
(四)负责编制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排涝、污水、节约用水、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城和镇建成区的环境卫生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负责县城建成区户外广告、户外灯光管理。负责制定县城建成区临时占道摊点规划和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负责县城建成区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管理。负责县城建成区经营性停车及洗车场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管理,负责县城生活垃圾设施运营管理,指导镇(街道)做好生活垃圾设施运营管理。负责县城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管理。负责城镇环卫设施运营管理及环卫设备的采购和管理使用。
(六)负责城市绿化工作。参与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县城建成区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管理和养护。负责县城建成区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建成区园林绿地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树木迁移、修剪、砍伐的管理。
(七)负责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和相关的公用事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负责县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指导镇(街道)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排涝、广场、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燃气经营、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停止供水、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负责对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改变市政设施和依附城市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户外及夜景灯光、县城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
(八)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供水、节约用水、照明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维护、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九) 负责行使全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劳动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十)贯彻实施国家、 自治区和市关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组织起草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规划和责任制度,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在《灵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 -2035)》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具体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城市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固定门店,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3.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内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内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指导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内执法工作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内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以及执法纪律、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城市管理和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十二)负责县人民政府部署的全县性城市管理、相关领域专项整治和各类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跨区城执法和重大执法的协调工作。
(十三)指导、 检查镇(街道) (县中心城 区规划范围除外)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燃气、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县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777-2558889,传真:2558890
办公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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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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